化工院发【2013】11号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工程学院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和劳动考勤的暂行规定
(2013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规范劳动考勤和请假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华东)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及《石油大学(华东)职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大东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单位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的规章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考勤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管理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把劳动纪律教育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加强管理力度,强化制度建设,使职工形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工程学院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学院机关及实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专任教师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单位布置的工作。
第六条 考勤单位为设有独立建制的院属基层单位,基层单位主任担任劳动考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每月1日至月底为考勤单元。考勤员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月考勤表经所在基层单位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考勤方式采用基层单位日常考勤和学院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制度是对职工出勤的检查和对各单位考勤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在考勤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将职工出勤情况汇总,经院行政领导审查批准后学院人事秘书存档。
第十条 学院每月将考勤结果上报学校,作为学校发放津贴和享受其他待遇的重要凭证,也是考核工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凡与学院建立聘任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所有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课)。对于教师,要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在非教学时间要正常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在非法定节假日和非学校规定的假期时间离开学校,均需按请假审批权限向单位领导请假。
第十四条 职工因公出差,由系、室、中心主任批准,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院长或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申请得到批准,请假方可生效。事假期满应按审批权限及时销假。
第十六条 事假审批权限:请假2天(含2天),由系、室、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系、室、中心备案;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系、室、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批准,并在学院办公室备案;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请假,须经院长或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职工在见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由学院领导批准;因实行双休日制度、寒暑假职工轮休制度,按学校规定,不再实行全年累计有薪事假15天的做法。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病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和献血假,需提供医院、计划生育部门或基层单位的书面证明,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与请假制度,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1、凡涂改、伪造或骗取请假证明者,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逾期不归,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含出国),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职工在请病假、事假或病休期间严禁从事盈利性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5、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按照石大东发[2000]32号文件中“石油大学(华东)职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6、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照石大东发[2001]68号“石油大学(华东)关于教师和教学环节基本要求的规定”中第六条“教学纪律”、石大东发[1998]31号“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石大东发[2000]32号“石油大学(华东)职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7、对于纪律散漫、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要提出严肃批评教育,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化学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工程学院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石油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化学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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