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院发【2013】10号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化学工
(2013年7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化学工程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治学尤其是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办学、科学决策”的原则,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推进我院教授、学者对于学术事务的民主参与,通过扩大学术民主,实现教育创新,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化学工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和协作精神,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化学工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内在职的、年龄在56周岁以下的教授担任。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所在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由15—19名委员组成,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系(室、中心)和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公示、确定。院长直接提名人选不超过2人,其余人选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到学院各学科的代表性。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换届时需要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缺额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授不担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二)审议学院办公、教学和科研资源配置有关事项;
(三)审定学院本科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四)评估、指导和监督全院教学质量;
(五)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六)评估、指导和监督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
(七)评定院聘教师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受理学术争议,处置学术不端行为;
(八)参与评审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参与考核学院教师的工作业绩;
(九)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评定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评定引进教师人选的学术水平;
(十)讨论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检
(四)
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平、公正地履行委员职责;
(三)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教授委员会会议涉密事项负责保密;
(五)尊重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需要作出决议的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根据会议议题,院系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一)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议题,并由学院负责提供书面议案和相关文字材料。
对于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二)教授委员会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议题时,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议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且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除特殊紧急的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落实;对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对教授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应重新提出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工程学院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石油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