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3发布人:化学工程学院浏览次数:652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出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

二、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理

(一)安全隐患认定:

1、实验室安装、使用各类违规电器,乱拉电线,私自改造消防设施。

2、钢瓶未固定,摆放及使用不当;有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钢瓶实验室未通风。

3、化学类实验室没有配备废液桶、垃圾桶或废液长期放置未做适当处理;剧毒化学药品未按规定放置。

4、下班后实验室水、电、煤气、门窗未关。

5、实验期间实验室无人值守。

6、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柜或专柜未上锁。

7、有刺激气味或易挥发的化学药品未在通风橱中使用;

8、直接向下水道倾倒废液。

(二)安全隐患处理:凡经检查发现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5天),对实验室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所在系(室、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由所在系(室、中心)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进行整改后再检查,并在检查后2天内向学院提交整改及检查报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三、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

(一)安全事故认定:

1、重大安全事故(一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

2、严重安全事故(二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3、一般安全事故(三级事故):实验室未关门、实验室无人值守(未发生事故)、实验违章操作、实验室溢水、实验室异味严重或异味外泄等情况,造成轻度经济损失、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安全事故处理:

1、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和事故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一定比例年终津贴、年度考评不合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所在系(室、中心)负责人也要进行相应处理。

2、由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和事故当事人负责赔偿。

3、学院设立安全防范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教育、安全防范等工作。

4、发生一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合格,扣发全年津贴。所扣发津贴划入学院安全防范基金。

5、发生二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扣发津贴2000—20000元不等,其中实验室相关责任人承担80%,实验室所在系(室、中心)负责人承担20%;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二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按一级安全事故处理。所扣发津贴划入学院安全防范基金。

6、对于年度内发生三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发生第一次,学院对实验室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予以口头警告,并由事故当事人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发生第二次,学院对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并由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发生第三次,按二级事故进行处理。

7、事故当事人为学生的,取消其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同时按照1-6条的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教师予以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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