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中石大东发〔2016〕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气瓶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使用情况,指导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正确使用气瓶,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租赁和充装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在满足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危险程度低的气体发生器代替。
第六条 气瓶应存放于阴凉和通风良好的专用区,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及远离任何热源、电源或火源,保持气瓶清洁避免被油脂或油类物质沾污。气瓶存放区应清楚标明其用途,并张贴危险警告标识(例如易燃、氧化、压缩气体等),安装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七条 气瓶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自燃物及腐蚀性物品隔离,按气体种类分开,作好有关标记,并采取气瓶固定板、固定架、固定座、固定带和气瓶柜等辅助设施进行固定,以防翻倒。
第八条 使用单位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时,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地点。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九条 贮存气瓶的数量应尽量减少,不用的钢瓶要加上钢瓶帽,以免不慎撞击时遭到损毁而漏气,并做到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和生锈腐蚀现象。
第十条 气瓶的搬运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气瓶推车,轻装轻卸,保持气瓶竖立、稳固,防止由于撞击、坠落而发生爆炸。
第十一条 气瓶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帽,压力表、易熔塞、防震圈等均须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合用。
第十二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
第十三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交由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