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4发布人:淡天俊浏览次数:436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石大东发〔2016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 使用单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采购爆炸品、剧毒品和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须经学院批准,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公安(保卫)处备案后,到当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库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八条 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管人员严禁把库房钥匙、密码转借或告诉他人,严禁由他人代为管理。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量器及分装器材,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安(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盛装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照规范安全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量应严格控制,禁止过量领取,实验室只许保存适量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在实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紧急应变措施及逃生路线,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产生的化学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由学校统一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和校医院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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